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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确保就业形势稳定

来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时间: 2018-12-14 点击: 1341 次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在当前国际经济格局调整,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增加,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经济转型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条件下,为保持就业局势稳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目标,制定出台的重要政策措施。《意见》出台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就业这个“最大民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中央政治局会议对下半年经济工作将“稳就业”作为“六稳”之首的决策部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意见》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要求的具体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部署的具体行动。《意见》是“就业优先战略”在政策层面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我国积极就业政策的进一步丰富拓展,为做好下一步就业工作提供政策动力和工作抓手。


  《意见》提出的主要政策内容可以概括为几个方面:

  一是扶持企业稳就业存量。通过加大企业稳岗补贴、失业保险费返还、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等政策措施,对面临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进行帮扶,以维持企业正常经营和用工稳定,不出现规模性的集中裁员减员,以保持就业规模和局势稳定。


  二是鼓励创业扩就业增量。通过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创业载体建设,推动创业创新向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扩大就业容量。


  三是加强培训提就业能力。通过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开展失业人员培训、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扩大培训范围,加强对失业和下岗转岗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和职业转换能力,应对经济下行和结构调整可能带来的失业风险,支持企业实现转型升级、结构调整或生产经营转换。


  四是夯实保障兜就业底线。通过实行常住地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落实失业保险待遇、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可能遭遇失业风险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医疗保险和公共服务支持,织密织实社会保障安全网,兜底民生底线。


  五是强化责任重落实。《意见》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到位等,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水平合理确定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突出重点帮扶对象、合理确定补贴等标准,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意见》同时明确要以实名制方式建立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在信息采集、办事流程、资金保障等方面都作出明确规定。


  相比过去,本次出台的《意见》有许多“亮点”。主要表现在:


  政策目标突出“稳”。就业是经济的“晴雨表”,更是社会的“稳定器”,要把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宏观政策的优先目标。根据国家统计局所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前三季度我国就业形势总体稳定。2018年1-10月,累计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200万人,同比增加9万人。10月份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4.9%,与上月和上年同月均持平。三季度末,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136万人,同比增加3万人。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82%,降至10多年来低位。随着今年以来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以及国内就业结构性矛盾带来的就业压力仍然存在,稳就业仍然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就业工作的突出重点内容。


  政策内容重在“实”。本次出台的《意见》,政策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政策内容符合实际需要,政策要求明白清楚,资金渠道、规范标准、责任主体清晰明确。企业和老百姓能从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利好。《意见》将措施标准通过数字化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比如在加大稳岗支持力度方面,《意见》提出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的50%确定;再比如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等。这些内容都体现了《意见》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得到加强,为地方相关部门做好就业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政策对象范围“宽”。《意见》在确定政策对象方面,抓住了未来可能失业风险点,比如将失业青年、就业困难群体、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困难企业等重点群体,提供可操作性强的有效扶持措施。《意见》进一步扩大了部分政策覆盖范围,比如《意见》明确提出各地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调整至参保1年以上等。这可以让更多的企业和劳动者享受到公共政策福利。


  政策扶持力度“大”。一些政策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政策扶持力度。比如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可申请额度有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15万元。提出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区可以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贴等,同时明确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当地就业援助。


  政策协作强调“合”。就业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意见》突出强调在做好就业工作方面要做好政策的协调落实,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在政策主体上协调中央与地方、地方政府和各部门关系,要强调发挥企业、劳动者和高校及各类市场主体作用,《意见》提出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强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引导劳动者树立政策就业观念。同时,还特别明确要发挥企业和劳动者等各方的社会责任,形成共同推进就业工作,保持大局稳定的合力。《意见》不仅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扶持资金的列支范围,同时将各类资金资源整合,互补促进,保证政策措施有效执行。比如《意见》提出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的返还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放宽的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由地府财政承担、困难企业组织开展的职工在岗培训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以及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由地方统筹纳入就业补助资金等。


  总的来看,当前我国就业形势总体稳定,但在经济运行稳中有变、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多的情况下,就业仍然面临诸多挑战。《意见》的出台,体现了政府职能部门积极主动作为的责任担当,也反映了我国在应对经济风险、化解就业压力方面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已经从“事后救火”转向事前预警预防,能够根据形势变化和潜在风险进行未雨绸缪,进一步体现促进就业工作政策的前瞻性、超前性以及针对性。我们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继续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的就业政策,把“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发挥各方积极作用,将各项促进就业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就能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作者系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莫荣)